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63号 原告赵明星,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赵斌,男,现年50岁,汉族,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星诉被告赵斌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明星负担。 审判员 闫志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