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712号 原告赵付善,男,195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白全生,男,1956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付善与被告白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付善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付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付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付善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