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785号 原告谭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6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