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254号 原告田某某,女,生于2014年3月19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田某,男,生于1985年10月7日,汉族,个体,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田某某与被告田某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