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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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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俊杰与刘永锁、刘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763号 原告牛俊杰,男,生于1977年9月3日,汉族,市民,住南阳宛城区。 被告刘永锁,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刘允,女,生于1990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763号

原告牛俊杰,男,生于1977年9月3日,汉族,市民,住南阳宛城区。

被告刘永锁,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刘允,女,生于1990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俊杰与被告刘永锁、刘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俊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俊杰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牛俊杰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