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763号 原告牛俊杰,男,生于1977年9月3日,汉族,市民,住南阳宛城区。 被告刘永锁,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刘允,女,生于1990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俊杰与被告刘永锁、刘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俊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俊杰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牛俊杰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