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223号 原告欧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3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钟爽 审 判 员 王 立 人民陪审员 杨 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