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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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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223号 原告欧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3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223号

原告欧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3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钟爽

审 判 员  王 立

人民陪审员  杨 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