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291号 原告梁旭,男,生于1990年10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李博,男,生于1986年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旭与被告李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旭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旭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梁旭减半负担98元。 审 判 长 郑彦 审 判 员 李瑞 代理审判员 于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