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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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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旭与李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291号 原告梁旭,男,生于1990年10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李博,男,生于1986年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旭与被告李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旭于20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291号

原告梁旭,男,生于1990年10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李博,男,生于1986年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旭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旭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旭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梁旭减半负担98元。

审 判 长  郑彦

审 判 员  李瑞

代理审判员  于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