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与谢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民一初字1066号 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涛,男,生于1983年6月14日,汉族,职工,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高巧蕊,女,生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民一初字1066号

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涛,男,生于1983年6月14日,汉族,职工,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高巧蕊,女,生于1984年1月12日,汉族,职工,住唐河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乾、李训训,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谢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运良与被告谢涛的委托代理人高巧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训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诉称,2015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谢涛驾驶豫AJ5×××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993KM+400M处时,与相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豫P6E×××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豫P6E×××号重型半挂货车失控后又与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张某某驾驶的豫RL1×××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谢涛、张某某等受伤。该事故经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张某某无责任。因被告谢涛驾驶豫AJ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80037元。

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以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豫RL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车证、营运证,以证实原告系豫RL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3)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实该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4)张某某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被告谢涛的驾驶证、豫AJ5×××号小型轿车的行车证及保险单,以证实张某某系合法驾驶营运车辆及豫AJ5×××号小型轿车的投保情况;(5)西峡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票据,以证实豫RL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日停运损失及支出的鉴定费用;(6)拖车费票据,以证实支出拖车费用;(7)交通费票据;以证实支出交通费用;(8)停车费发票,以证实支出停车费用;(9)唐河县交警大队放车单、照片及证明,以证实豫RL1×××号大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4月28日修好。

被告谢涛辩称,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谢涛未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在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请求数额过高,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不负担施救费用、停运损失、鉴定费用、诉讼费等。

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5),七日内决定是否重新鉴定。证(7)不能证实其实际支出。证(8)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5),二被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为有效证据。证(7)交通费用系必然发生,酌情处理。证(8)停车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双方无异议,客观真实,为有效证据。

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合议庭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谢涛驾驶豫AJ5×××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993KM+400M处时,与相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豫P6E×××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豫P6E×××号重型半挂货车失控后又与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张某某驾驶的豫RL1×××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谢涛、张某某等受伤。该事故经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根据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本院对豫RL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委托西峡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5年6月2日,西峡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1、价格评估结论:该标的车辆事故损失价格为¥82657元,大写:(人民币)捌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整。2、该标的车辆在价格鉴定的日均鉴定价格(停运损失)为¥1513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叁元整。原告支出鉴定费用7000元。

另查明,被告谢涛驾驶豫AJ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谢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张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因此被告谢涛应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谢涛驾驶豫AJ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谢涛驾驶豫AJ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赔偿请求范围为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交通费及停车费等。

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

1、车辆损失数额为82657元;

2、停运损失数额为60天×1513元=90780元;

3、施救费数额为3000元;

4、交通费酌定为500元。

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损失合计176937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支付车辆停车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损失合计176937元;

二、驳回原告桐柏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11040元,由被告谢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耀

审 判 员  李银霞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