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674号 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58年6月2日,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生于1980年3月29日,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张某某,男,59岁,汉族,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 晓 审 判 员 刘书堂 代理审判员 朱 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香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