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7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9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6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钟爽 审 判 员 王 立 人民陪审员 李满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