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金初字第79号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地址: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西122号。 负责人郭彦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铁刚,该社信贷员。 被告曹明亮,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靳利宁,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管巧飞,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鑫,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简称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曹明亮、靳利宁、管巧飞、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关信用社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城关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2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承担。 审 判 长 贺新红 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聚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