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金初字第207号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地址:濮阳县习城集十字路西南角。 负责人毕国强,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靳玉国,该社信贷副主任。 被告李文锋,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振亚,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留才,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简称习城信用社)诉被告李文锋、李振亚、李留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习城信用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习城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承担。 审 判 长 房朝军 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聚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