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171号 原告:袁继忠,男。 被告:靳红杰,男。 被告:张二翠,女。 关于原告袁继忠诉被告靳红杰、张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继忠于2015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继忠撤回对被告靳红杰、张二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薛 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