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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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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971号 原告米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971号

原告米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国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