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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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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战与陈春伟、丁彦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田东战,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春伟,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彦利,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田东战诉被告陈春伟、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田东战,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春伟,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彦利,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田东战诉被告陈春伟、丁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田东战于2015年9月14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春伟、丁彦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东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东战承担。

审 判 长  韩美玲

审 判 员  邢艳丽

助理审判员  田 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