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田东战,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春伟,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彦利,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田东战诉被告陈春伟、丁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田东战于2015年9月14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春伟、丁彦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东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东战承担。 审 判 长 韩美玲 审 判 员 邢艳丽 助理审判员 田 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