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王某甲,男。 原告:王某乙,男。 以上两原告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 原告:魏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关于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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