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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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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宣与被告杨俊东、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陈宣,女。 委托代理人马勇,男。 被告杨俊东,男。 被告赵建设,男。 被告杨大威,男。 被告王亚琦,女。 原告陈宣因与被告杨俊东、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陈宣,女。

委托代理人马勇,男。

被告杨俊东,男。

被告建设,男。

被告杨大威,男。

被告王亚琦,女。

原告陈宣因与被告杨俊东、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俊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宣诉称:2013年10月17日,被告杨俊东由被告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杨俊东偿还借款2万元后,下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俊东偿还借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俊东、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被告杨俊东向原告陈宣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被告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后原告向杨俊东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15年3月,杨俊东偿还2万元借款后外出,至今无音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有原告陈宣提供的借条等在卷佐证。故原告陈宣与被告杨俊东之间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与被告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之间系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自认借款10万元杨俊东已偿还2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陈宣要求被告杨俊东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俊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宣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至还款之日,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赵建设、杨大威、王亚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福歌

人民陪审员  裴美莲

人民陪审员  张红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