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陈荣花,女。 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辉,男。 被告赵保建,男。 被告马亚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花诉被告赵保建、郑志强、马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花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宏超 人民陪审员 张龙力 人民陪审员 张红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