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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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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荣花诉被告赵保建、郑志强、马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陈荣花,女。 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辉,男。 被告赵保建,男。 被告郑志强,男。 被告马亚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花诉被告赵保建、郑志强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陈荣花,女。

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辉,男。

被告赵保建,男。

被告志强,男。

被告马亚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花诉被告赵保建、郑志强、马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花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宏超

人民陪审员  张龙力

人民陪审员  张红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