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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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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春礼与被告宋根其、赵玉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被告宋根其,男。 被告赵玉焕,又名赵焕,女。 原告宋春礼因与被告宋根其、赵玉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曹福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春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亿炳、

被告宋根其,男。

被告赵玉焕,又名赵焕,女。

原告宋春礼因与被告宋根其、赵玉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曹福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春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亿炳、被告宋根其、赵玉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春礼诉称:原告之三奶闫纪妮,因其养子宋西岭早已脱离闫纪妮,恐其死后无人安葬,经本村村民宋丙炎、黄新友、宋凤章与原告协商,闫纪妮死后由原告负责安葬,闫纪妮的房子及耕地2.3亩等财产归原告所有及耕种,养子表示同意。2005年农历4月14日闫纪妮病故,原告花去5000余元将其安葬。二被告亦将其耕种闫纪妮的2.3亩土地交由原告耕种,后被告领取了该块土地2008年至2015年的土地补贴款据为己有。2015年原告想修补倒塌的房屋,被告以其有宅基证为由阻止原告维修。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闫纪妮的房子4间归原告所有,土地2.3亩归原告继续承包;2、二被告退还2008年至2015年间的土地补贴款15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闫纪妮活着时候,村里说如果交公粮就让种2.3亩耕地,不交公粮就种1亩耕地,说谁赡养闫纪妮耕地就让谁种,我们赡养到闫纪妮去世什么也没得到。土地补贴款是2006年才开始发的,地现在原告种着,还往我们要补贴款,我们是不会给他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养子宋西岭经常不在身边,闫纪妮的耕地由二被告耕种。2005年农历4月4日,经村民宋凤章,宋丙炎、黄新有为经办人,宋西岭与原告签定协议书一份,约定闫纪妮去世后由原告负责安葬事宜,闫纪妮的房屋、耕地及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和耕种。2005年农历4月14日闫纪妮病故,原告如约将闫纪妮安葬,二被告则将闫纪妮的耕地交由原告耕种至今。但二被告领取了该块土地2008年至2015年的土地补贴款。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3亩土地的补贴款,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承包了该土地,亦未能证明该土地从2008年至2015年补贴款的具体数额。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春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福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