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昊。 被告许昌同鑫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水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鑫彩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同鑫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鑫彩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同鑫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鑫彩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昌同鑫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许昌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曹惠玲 人民陪审员 王 捷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