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张喜明,男。 委托代理人王丙仁,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齐学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明诉被告齐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明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齐学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明撤回对被告齐学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7元,减半收取3138.5元,由原告张喜明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娟 代理审判员 郑耀强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