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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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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喜明诉被告齐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张喜明,男。 委托代理人王丙仁,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齐学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明诉被告齐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明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张喜明,男。

委托代理人王丙仁,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齐学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明诉被告齐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明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齐学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明撤回对被告齐学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7元,减半收取3138.5元,由原告张喜明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娟

代理审判员  郑耀强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