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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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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爱民诉被告罗浩、宋智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周爱民,男。 被告罗浩,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男。 被告宋智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民诉被告罗浩、宋智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浩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周爱民,男。

被告罗浩,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男。

被告宋智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民诉被告罗浩、宋智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浩、宋智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爱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民撤回对被告罗浩、宋智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爱民承担。

审 判 长  曹惠玲

审 判 员  李会娟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