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39号 被告罗浩,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男。 被告宋智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民诉被告罗浩、宋智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浩、宋智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爱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民撤回对被告罗浩、宋智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爱民承担。 审 判 长 曹惠玲 审 判 员 李会娟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