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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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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700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700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刘  世 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德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