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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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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素英与被告郭学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198号 原告戚素英,女,汉族。 被告郭学义,男,汉族。 原告戚素英诉被告郭学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198号

原告戚素英,女,汉族。

被告郭学义,男,汉族。

原告戚素英诉被告郭学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戚素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