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晁彩红,女,汉族。 被告刘慧,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鲁河镇鲁河村。 原告晁彩红诉被告鲁继仓、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晁彩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彩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晓燕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谢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