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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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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晁彩红与被告鲁继仓、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晁彩红,女,汉族。 被告鲁继仓,男,汉族。 被告刘慧,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鲁河镇鲁河村。 原告晁彩红诉被告鲁继仓、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晁彩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晁彩红,女,汉族。

被告继仓,男,汉族。

被告刘慧,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鲁河镇鲁河村。

原告晁彩红诉被告鲁继仓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晁彩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彩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晓燕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谢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