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156号 原告:郭增善,男。 被告:武盼民(明),男。 关于原告郭增善诉被告武盼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增善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增善撤回对被告武盼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已缴纳),由原告郭增善承担。 审 判 员 :薛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