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777号 原告郑炎,男,201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婧婧,女,系郑炎之母。 被告侯怀全,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龙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炎诉被告侯怀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炎以赔偿数额不确定,待二次手术后一并提出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