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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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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同立与王建林、王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赵同立,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善,男,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林,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海兵,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 原告赵同立诉被告王建林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赵同立,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善,男,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林,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海兵,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

原告赵同立诉被告王建林、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建林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同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莎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