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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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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涛与安兆华、安兆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516号 原告赵亚涛,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森、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兆华,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兆瑞,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516号

原告赵亚涛,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森、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兆华,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兆瑞,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涛诉被告安兆华、安兆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亚涛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亚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