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821号 原告:贾晓蕾,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贾志喜,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季传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蕾诉被告季传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晓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晓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晓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贾晓蕾自愿承担。 审判长 高文英 陪审员 李 博 陪审员 王 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