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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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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红然与刘国峰、刘连普、位丙谦、张善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890号 原告雷红然,男,汉族。 被告刘国峰,男,汉族。 被告刘连普,男,汉族。 被告位丙谦,男,汉族。 被告张善钦,男,汉族。 原告雷红然诉被告刘国峰、刘连普、位丙谦、张善钦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890号

原告雷红然,男,汉族。

被告刘国峰,男,汉族。

被告刘连普,男,汉族。

被告位丙谦,男,汉族。

被告张善钦,男,汉族。

原告雷红然诉被告刘国峰、刘连普、位丙谦、张善钦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雷红然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红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红然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红然负担。

助审员  刘振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