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890号 原告雷红然,男,汉族。 被告刘国峰,男,汉族。 被告刘连普,男,汉族。 被告位丙谦,男,汉族。 被告张善钦,男,汉族。 原告雷红然诉被告刘国峰、刘连普、位丙谦、张善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红然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红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红然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红然负担。 助审员 刘振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