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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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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与田险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52号 原告马志强,男,汉族。 原告王相军,男,汉族。 原告许丁存,女,汉族。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汉族。 被告田险峰,男,汉族。 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诉被告田险峰劳务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52号

原告志强,男,汉族。

原告王相军,男,汉族。

原告许丁存,女,汉族。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志强,男,汉族。

被告田险峰,男,汉族。

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诉被告田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林

助 审 员  刘振魁

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世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