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52号 原告王相军,男,汉族。 原告许丁存,女,汉族。 被告田险峰,男,汉族。 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诉被告田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林 助 审 员 刘振魁 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世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