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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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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显与张利彩、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魏新显,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彩,女,1973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建设路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魏新显,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彩,女,1973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永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新显诉被告张利彩、濮阳市玖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二被告地址不详,原告无法提供现在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公告费,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新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美玲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