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魏新显,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彩,女,1973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永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新显诉被告张利彩、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二被告地址不详,原告无法提供现在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公告费,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新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美玲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