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738号 原告高瑞玲,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志建,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系原告高瑞玲之子。 被告李国明,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桂珍,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瑞玲诉被告李国明、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高瑞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瑞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高瑞玲承担。 审 判 长 邢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聚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