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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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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玲与李国明、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738号 原告高瑞玲,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志建,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系原告高瑞玲之子。 被告李国明,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桂珍,男,1964年6月8日出生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738号

原告高瑞玲,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志建,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系原告高瑞玲之子。

被告李国明,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桂珍,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瑞玲诉被告李国明、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高瑞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瑞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高瑞玲承担。

审 判 长  邢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聚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