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26号 原告马新显,男,汉族。 被告张俊红,男,汉族。 原告马新显诉被告张俊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新显撤回起诉。 诉讼费53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马新显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魁 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 人民陪审员 董红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