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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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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显与张俊红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26号 原告马新显,男,汉族。 被告张俊红,男,汉族。 原告马新显诉被告张俊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26号

原告马新显,男,汉族。

被告张俊红,男,汉族。

原告马新显诉被告张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新显撤回起诉。

诉讼费53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马新显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魁

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

人民陪审员  董红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