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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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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879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87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助审员  刘振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