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3559号 原告:许金刚,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慧静,女,成年,汉族。 被告:邓文启,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 原告许金刚诉被告谢慧静、邓文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金刚撤诉。 诉讼费908减半收取为45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剑龙 陪审员 : 李 博 陪审员 : 王 珂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