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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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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与蒋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795号 原告:王冰,男,1979年12月9日生。 被告:蒋忠峰,男,1973年9月18日生。 被告:田尊威,男,1982年9月26日生。 原告王冰诉被告蒋忠峰、田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795号

原告:王冰,男,1979年12月9日生。

被告:蒋忠峰,男,1973年9月18日生。

被告:田尊威,男,1982年9月26日生。

原告王冰诉被告蒋忠峰、田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效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忠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尊威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了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冰诉称:2014年12月14日,被告蒋忠峰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田尊威担保,并写下借条。被告承诺于2015年2月14日归还借款,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3千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忠峰辩称:被告借原告款属实,借款数额也属实,但现住没有能力偿还。缺席,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蒋忠峰于2014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冰人民币叁万元整,定于2015年2月14日前归还。担保责任:借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蒋忠峰联系电话13839367222担保人:田尊威联系电话13939327819410901198209260857工资卡号62270025306002615122014年12月14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该借款。另,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尊威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了准许。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自认、借条、调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蒋忠峰从原告处借款三万元有借条为证,且被告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三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千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田尊威的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不予干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蒋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冰借款3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蒋忠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效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