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303号 经营者:陈秀云,女,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44号,机构代码:58289814-7。 法定代表人:唐文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华,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机构代码证:66724387-9。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泽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振兴路中天塑铝门窗厂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振兴路中天塑铝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9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