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金初字第88号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地址: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西122号。 负责人郭彦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常青,该社信贷员。 被告温继广,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温俊玲,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崇真,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简称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温继广、温俊玲、姚崇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关信用社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城关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承担。 审 判 长 贺新红 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聚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