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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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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温继广、温俊玲、姚崇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金初字第88号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地址: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西122号。 负责人郭彦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常青,该社信贷员。 被告温继广,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温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金初字第88号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地址: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西122号。

负责人郭彦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常青,该社信贷员。

被告温继广,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温俊玲,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崇真,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简称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温继广、温俊玲、崇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关信用社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城关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承担。

审 判 长  贺新红

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聚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