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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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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杰与安兆华、安兆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张红杰,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森、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兆华,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文留镇安庄村99号。 被告:安兆瑞,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张红杰,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森、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兆华,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文留镇安庄村99号。

被告:安兆瑞,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文留镇安庄村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杰诉被告安兆华、安兆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杰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