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818号 原告张起峰,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习丁,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起峰诉被告吕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吕习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起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起峰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