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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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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梅与晁世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小字第1号 原告李爱梅,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广令,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晁世峰,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小字第1号

原告李爱梅,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广令,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晁世峰,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永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梅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