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小字第1号
原告李爱梅,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广令,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晁世峰,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赵永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梅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