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化世祥,男。 被告肖培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世祥诉被告肖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化世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忠伟 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 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