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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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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世祥与肖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化世祥,男。 被告肖培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世祥诉被告肖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化世祥,男。

被告肖培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世祥诉被告肖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化世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忠伟

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

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