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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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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缴纳),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 薛 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