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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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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58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12月13日生。 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7月25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581号

原告:某某,女,1983年12月13日生。

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7月25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效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