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581号 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7月25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效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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