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360号 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已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 杨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