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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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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园园诉被告张更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734号 原告:季园园,女。 被告:张更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园园诉被告张更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园园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园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734号

原告:季园园,女。

被告:张更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园园诉被告张更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园园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园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季园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园园承担。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马书广

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禹凯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