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85号 原告:崔璐璐,女。 被告:陈国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璐璐诉被告陈国胜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璐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璐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璐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璐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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