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812号 原告席洛伦,男,汉族。 被告张爱存,男,汉族。 原告席洛伦诉被告张爱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席洛伦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洛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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